赵志红判死,功不抵过的样本

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为社会各界最为关切的”4·9女尸案”也有了最新结论,赵志红被法院认定为此案的真凶。19年前,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因涉嫌”4·9女尸案”而被冤杀。

去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平冤昭雪后,舆论的焦点就转到了赵志红案。其时的悬念有二:其一,赵志红自称是”4·9女尸案”的凶手,但时过境迁,今时今日的庭审能否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赵志红为真凶?其二,如赵志红被认定为”4·9女尸案”的真凶,其自首行为能否为他赢得从轻处罚甚至免于死刑立即执行?

昨日的判决不仅化解了以上两处悬疑,对那些一心想观察法院是否真的吸取了”呼格案”教训的法律人,也有具体的回应。虽然赵志红对犯下”4·9女尸案”当庭予以供认,但其辩护人仍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法院也没有仅凭口供定案,而是从”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出发,综合”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作出”足以认定”的裁断。从当年的”口供为王”,到今天在裁判中对证据链的强调,这种来之不易的进步,正是对冤案苦主最有价值的告慰。

一些法律人更执着于赵志红的死与免死,理由与赵志红律师的辩护意见相似。

在”4·9女尸案”上,赵志红是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的,应以自首论。而法律对自首犯的量刑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因赵志红身犯多案,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多次抢劫与盗窃,情节着实严重。借用判决的措词,”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是”功”,对于”呼格案”的平冤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在刑事司法中,毕竟”功””过”不能简单对冲。法院依自由裁量权,决定不采纳赵志红辩护人关于”自首从轻”的意见,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昨日法院判决中的另一个细节是,法院也认定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从整个案件来看,这样的认定只能算是”枝节”,且不影响实质的裁判结果。但对于司法来说,不仅要让每一宗个案实现公平公正,也要让每一件事实的认定实现公平公正,并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当然,赵志红被认定为”4·9女尸案”真凶及赵志红被判处死刑符合普通大众心理预期。而中国司法真正的考验可能还在于,当司法裁判的结果与普通大众的预期不一致,甚至差异较大时,法官还能不能守住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