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事例拷问物权法空白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因为捡到了价值不菲的宝物”狗头金”,成了目前国内舆论的主角,连日来,围绕其归属的争议持续发酵,各大媒体各类学者各抒己见,目前有这几种截然不同的解读观点:一是”乌木说”,一农民在四川达川河道里发现的一段深埋地下3000多年、重约60吨的乌木,被迫上交后只奖励发现人几千元,政府公开拍卖300万元后被政府所得,后经诉讼自然农民败诉,这种利益的巨大反差,民意不满。二是”上交说’,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上交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经鉴定距今约有3000年,上交得到的奖励500元,网民对奖励的数额大加指责。三是”国外说”,上世纪80年代,在亚马逊流域发现一块32公斤的天然金块,巴西政府奖励拾到者110万美元。等等,争议者有之。

一种观点认为:狗头金应归国家,牧民无权占有;一种观点认为,既不属于文物,也不属于矿藏、埋藏物,就应该归拾得者所有。多数网民支持牧民先占先得,更有媒体指出,从古今中外的法律或惯例来看,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这叫做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这一原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认知和经验。狗头金不金属于自然矿物。但在法律概念上,需要割裂矿产品和矿产资源的区别。黄金矿产资源应可规模开采,受国家管理和保护,”狗头金”并不是矿产资源,属于民法领域的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牧民可以取得所有权。倘若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但对”狗头金”是否属于上述范围,目前还有争议。受此舆论一边倒的压力,县国土部门承认牧民对狗头金的占有权,文物部门已经认定狗头金不是文物。但狗头金肯定是自然矿物,属个人所有,当地政府也表态可以购买并予以保管,体现出一种”法无依据不可为”的理性做法,也有商人出巨资想购买,而牧民不堪压力出于安全考虑已经”消失”,据悉狗头金科研、收藏、观赏价值极高,目前”狗头金”的归属仍没有定论。

“狗头金”的归属之争,实质是法理之争是依法之论,公民之间的激辩,学术界之间的争执,媒体之间的质问,网民之间的热议,更体现出法律意识的增强。充分反映了当下中国各界各阶层对私权的保护的强烈心声,如何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边界。对归属国家的宝物,应予清晰,避免”国有”变成”省有”、”县有”、”镇有”,甚至”个别人所有”;对归属公民的私产,也要给所有者正当的保护,规避其人身财产风险。狗头金不常有,但此类问题法治应该予以明确规范。这是一个现代公民在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安全感,狗头金所涉猎法律领域既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定义的特征,又与”矿产资源法”所述的概念并不相符。与”归国家所有”概念是交叉关系,”狗头金”归属之争拷问的是法律空白,是法无依据,目前我国制定的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很少,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2009年只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随着社会发展公民人身权逐步完善和建立,私权的保护和界定亟需法律规范,这是当务之急。(吴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