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上厕所起冲突,1.9米大块头将1.59米同学扔下4楼,肇事者已被刑拘,双胞胎哥哥提起受害弟弟嚎啕大哭

【美洲华联社讯】9月16日广西河池都安县一中学课间出现惊悚一幕:一名黑衣男生被另一名高个男生从教学楼4楼走廊抱起,扔了下去,受害男生全身多个脏器严重受损,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中救治。

>>受害者父亲

肝肺摔碎没脱离危险期 要求查个水落石出

“我儿子的肝和肺都摔碎了,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里,需要呼吸机和输血……”9月23日晚,受害男生的父亲韦先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事发突然,孩子病情危重,当天孩子先是被送进都安县医院抢救,后又被紧急送往南宁市区医院,直接就住进重症监护室。医生诊断,孩子多处内脏破裂,多处骨折,一直没有脱离危险期。

韦先生说,开学刚刚两周就发生这样的事情,让一家人都不能接受。9月16日早上,妻子送孩子到校,但妻子返回家不久就接到学校和医院的电话。一家人都是壮族,夫妻俩育有一对双胞胎,出事的是弟弟,兄弟俩不仅同校还是同班。韦先生很想知道究竟发生矛盾,对方会出手这么狠,他曾向学校、大儿子和同学了解,但到现在也搞不清究竟两人之间发生了什么,酿成这么大的惨祸。

受害者父亲否认校霸说

“对方读初三,应该是九年级,今年16岁,他的教室就在4楼;我孩子读初二,今年14岁,教室应该是在2楼或3楼,我了解是课间休息是,两人在2楼或3楼的厕所里就发生了争执,不知道为什么孩子会上4楼找对方,结果就被扔下楼了”对于双方使用针扎的说法,韦先生表示不清楚,但他极力否认自己孩子是校霸的说法。

“如果我的孩子在学校欺凌人,学校老师应该通知我们家长,但我们从来没有听老师说过,而且我们也没有听说两个孩子在学校发生打架或者有什么矛盾。对方是大块头,身高至少1.8米以上,体重超过200斤,我的孩子身高只有1.59米,就是打也打不过啊……”

谈及孩子在学校的学习,韦先生也承认,学习不好,曾经逃课不去上学,学校老师曾经家访督促。“如果说我孩子是校霸的话,要有证据,为什么学校不跟家长汇报?这样的说法可能是有人故意编造的。我们要求查个水落石出,要给孩子一个交代!”

双胞胎哥哥目睹这一幕

韦先生表示,小儿子躺在重症监护室救治,他和妻子分工倒班照顾,“每天上午11点可以进监护室探视,我陪伴在床边,孩子有脑出血、脑震荡的症状,还说让我带他下地玩,我看他的意识不清,我给他讲话、问他,他也记不得……”

韦先生介绍,孩子遭遇重创,对一家人的打击非常大,他吃不好睡不好,精神也有些恍惚。“我的大儿子上周都不愿去学校上课,一提起弟弟,就嚎啕大哭,他应该当时也目睹了那个过程……”

韦先生今年47岁,平常在建筑工地忙于打工,家里经济条件并不好。“事发后,学校一位副校长和对方家长来医院探望,警察也曾到病房调查,这位副校长暂时垫付了3万元,对方家长给了1万元,但住重症监护室,一天就要1万多,后续治疗可能还需要40万,我们只好通过水滴筹筹措了10万元。”

学校校长曾表示,本周将带着学校师生的捐款来医院探望,韦先生不清楚这些能不能购支付孩子救治的费用。

韦先生表示,对方虽未成年,但应该很清楚把人抱起来摔下去的严重后果,“这样做就是在涉嫌杀人,我们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肇事者母亲

“看大个子不爽”儿子在校经常受人欺负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9月22日,都安县教育局通报称,9月16日8时40分左右,都安县安阳中学九年级学生黄某轩与八年级学生韦某存因发生口角、争执,致使韦某存从教学楼4楼跌落到一楼球场边的塑胶跑道上。目前黄某轩已被刑事拘留,韦某存神志清醒。

9月23日和24日,华商报记者多方联系学校,校长、副校长和巡视员等相关人员的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学校监控画面清清楚楚,我孩子明明是被人扔下4楼的,为什么要说是跌落?”韦先生不能接受这个说法,他怀疑这背后会不会有保护伞。

9月24日,肇事者黄某轩的母亲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事发当天是学校报的警,孩子当天就被警方带走调查,现在应该是关押在河池市的少管所。”她向华商报记者证实,目前家人也在等警方和学校的调查结论,他们家属有权知道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我儿子当天就被警察带走了,我们一直都没有见到他,所以也并不清楚当时双方发生了什么矛盾。”两个孩子在2楼厕所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冲突,为什么最后韦某存会追上4楼?她也问过很多同学,但很多学生并不了解具体情况。她认为应该是做了什么事情彻底激怒了儿子,他才会爆发。她还否认家人说过对方是校霸,否认写过相关文章,“我都不知道怎么说,我们没有水平写那样的文章。” 她介绍,儿子今年16岁,身高1.9米,“我问过学校同学,他们都说‘大个子,就看他不爽’,所以儿子尽管个子高,但在学校经常受人欺负。”

黄某轩的母亲介绍,她有两个孩子,下面还有一个上2年级的儿子。大儿子平时学习不好,但不爱惹事,“他不爱说话,性格有些内向,为人老实。他在四五岁时曾遭遇一场车祸,受过伤,但并没有抑郁症。”家里经济条件还说的去,夫妻俩也是打工一族,并没有做生意,要一下拿出上万元也很难,“我和学校一位副校长去医院看望,我们家四处借了1万余……”

>>律师说法

如果系抱摔致伤 肇事学生该担何责

如果黄某轩与韦某确系追逐打闹导致事故,当事双方及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事故系黄某轩抱摔造成,当事双方及学校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1、如果事件确系通报中所称的“跌落”,双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摔落”,双方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如果在相互推搡中韦同学不慎跌落楼下致伤,则黄同学的责任要轻一些,因为他对损害后果是一种过失心态,这时只有达到重伤标准才负刑事责任,涉嫌的罪名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韦同学是被推(甚至抱摔)而摔下楼受伤,黄同学的责任要重得多,只要达到轻伤标准,即可追究黄同学的刑事责任,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我注意到当地教育部门通报用的是“刑事拘留”,看来警方初步认定黄同学的行为可能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他年满16周岁,则对故意伤害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则只对故意伤害中致人重伤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跌落多指因个人或他人过失导致从高处掉落。若黄某轩的推搡行为是造成韦某存的跌落主因,黄某轩的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黄某轩的推搡行为并非韦某存跌落的主因,那么黄某轩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本事件只能定性为民事案件,韦某存及其家属可向侵权人黄某轩及其家人主张民事赔偿。

如果本案被认定为摔落,那么黄某轩的推搡行为主观上就具有伤害的故意,黄某轩的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又因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如黄某轩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故意伤害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对黄某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事发学校,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赵良善:在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以及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如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保障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补充责任。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许承担民事责任。

刘昌松:由于黄同学为九年级学生,韦同学是八年级学生,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比起小学中低年级8岁以下学生之间发生类似事件,学校的责任要轻一些。如果是不满8岁的学生受伤,得由学校证明自己不存在监管失职,证明不了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8岁以上学生受伤,得由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有监管失职,学校担责;证明不了,学校不担责。本案中黄、韦同学应该是14至16周岁的学生。

3、因为一点矛盾,就大打出手,甚至从四楼推、摔同学,曝露了哪些问题,对大家有什么警示?

刘昌松:本事件说明,当事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存在较大问题,我注意到该校正在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当事学生的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责任也不到位,该责任是主要的长期的和经常性的,监护人不能把这个责任完全推给学校。如果学生涉及到刑事责任,得学生自己承担,刑法上有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但民事赔偿责任得由监护人承担。一般而言,在学校出现学生之间打架受伤,实施加害行为一方学生的监护人责任大一些,学校即使有责任也只是小头,如果受伤学生一方也有过错,可适用减轻加害学生的监护人的责任。

赵良善: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学校、家长、社会的共同栽培,家长应该教会孩子在遇到矛盾时如何自保、如何选择正确的方式;学校应当提供矛盾解决渠道,正确教育孩子如何处理同学关系及矛盾;社会应当积极监督,鼓励学校的其他学生在发生同学之间争议时,及时告知老师及学校领导,避免矛盾扩大化。(文章来源:华商连线 华商报记者 李华 陈有谋 编辑 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