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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森宣布为548名死刑犯减刑:加州选民2度拒废死刑、州长权力边界引发争议

【美洲华联社11月5日综合报道】11月5日,加州州长纽森正式宣布,将加州全部548名死刑犯的刑罚改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其中529名男性、19名女性。约382人的减刑需要加州最高法院批准。

必须强调,548名死刑犯的刑罚将由死刑变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纽森的决定也没有废除加州死刑法,加州司法的基本盘没有变化,未来法院仍可依法判处死刑。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五条第8款明确赋予州长3种权力:暂缓执行(Reprieve): 暂时停止执行刑罚;减刑(Commutation): 将原判刑罚改为较轻刑罚;赦免(Pardon): 给予刑事赦免,与减刑的法律效果不同。该条款同时规定,如果罪犯曾2次被判犯有重罪,州长必须取得加州最高法院至4名法官同意,才能给予赦免或减刑。

纽森是否能够对所有548人采取统一减刑,而不对每起案件进行充分的个别审查?加州宪法确实赋予州长广泛的减刑权,但对需要最高法院同意的案件,不能仅凭州长一纸命令就完成减刑。根据美联社报道,其中382人的减刑需要最高法院批准

最大的政治争议:加州选民曾两次拒绝废除死刑

年份公投结果
2012年第34号提案,废除死刑未通过
2016年第62号提案,废除死刑未通过
2016年第66号提案,改革死刑程序、加快执行获得通过

这构成了纽森决定面临的一个重要民主程序争议。

反对者认为,既然加州选民多次明确支持保留死刑,州长一次性将全部现有死刑判决改为终身监禁,可能与选民表达的政策意愿发生冲突。

支持者则认为,选民保留死刑制度与宪法赋予州长减刑权是两回事。州长行使个案或集体减刑权,并不等于正式废除死刑法律。

法律上的区别在于:选民决定死刑制度是否存在,州长则在宪法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对具体刑罚给予宽免。 两种权力可以并存,但其边界值得司法审查和公众讨论。

受害者家属的权利是否受到尊重?

这是此次决定中不可忽略的问题。

橙县地区检察官Todd Spitzer已经公开批评纽森的决定,认为此举没有充分顾及严重暴力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属。

另一方面,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支持减刑,强调死刑制度中的种族差异、司法错误风险和人道主义问题。部分谋杀案受害者家属也认为,长期等待执行死刑并不能帮助他们走出创伤。

这两种立场反映出不同的司法理念:一种强调法院判决、刑罚确定性和对受害者的公正;另一种强调防止不可逆转的司法错误,以及国家是否应当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力。

从法律和公共治理角度,纽森的决定存在以下5个疑问:

  1. 是否遵守宪法程序? 对382名需要最高法院批准的死刑犯,是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2. 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案件审查? 对不同犯罪事实、司法程序和犯罪记录的案件,统一减刑是否有充分依据?
  3. 是否尊重受害者家属? 家属是否获得通知、表达意见和了解决定依据的机会?
  4. 是否充分解释与公投结果的关系? 州长应如何向选民说明行使减刑权与保留死刑制度之间的区别?
  5. 是否公开财政及司法影响? 大规模减刑会如何影响持续多年的死刑上诉程序、司法资源和监狱管理?

纽森此举是否为了2028年总统大选?

纽森被视为潜在的2028年总统参选人,因此此次决定的政治影响值得分析。

反对死刑的选民可能认同他的政策立场;支持死刑的选民则可能质疑他是否尊重既有判决及公投结果。

CalMatters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纽森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就是为2028年总统竞选争取支持。

此次事件最值得关注的,不仅是死刑存废之争,还有3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行政减刑权的边界在哪里?选民公投与州长宪法权力如何协调?受害者家属在大规模减刑过程中应享有什么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