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胜诉率:差异中寻找改革进路

财新网报道,12月9日,山西省高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山西省行政诉讼一审案共1369件,审结1296件,行政机关败诉率”高达”21.84%,数据大大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媒体借此梳理各省份数据发现,去年全国行政诉讼胜诉率平均不到10%,但河南、安徽、山东等地却已达三四成,”呈现出了明显的地域差异”。

这是一组颇耐人寻味的数据,公众似乎已经习惯了用”高达”这样的夸张表述放在一些事实上并不算高的百分比之前。此前,甚至有”民告官案件胜诉超一成”这样的新闻标题出现过。”民告官”是社会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通俗称呼,在一种诉讼形态的称呼上如此突出诉讼主体的社会身份———民与官,已经很能说明中国行政诉讼的当下状况。值得注意的是,相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言,似乎也只有行政诉讼的一方胜诉率被如此密集地关注和反复统计,”民告官”胜诉率甚至成为一项衡量司法运行状况的关键指标。

据公开的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多省份行政诉讼案件均大量增加,其中北京法院2013年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首次”破万”,2014年截至6月份受案量已达11741件,同比上升了157.9%。各地不同程度的收案数量增长,或可视为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与此同时,”民告官”的胜诉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域差异,河南41.27%、安徽30.48%、山东29.9%、加上此次披露的山西21.84%,四地”民告官”胜诉率远远超出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北京、广东2013年数据分别为12.1%、12.8%,而上海2014年1月到8月的数据则只有5.32%。

零星收集、梳理的各类相关数据,其详细程度并不高,可能无法据此得出最终结论。但”民告官”数据的这一地域差异现象,依然值得更深入的调研、数据汇总、分析与研讨。更全面、权威、详尽的数据汇总与分析,也会有助于行政诉讼的良性运转。

而单薄的数据之下,则存在更多数据生成的可能性。此前曾有媒体披露,某县法院创设所谓”5%审判原则”,即对那些只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5%的、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一律判县政府胜诉,以此换取县政府不干预其他乡镇级95%的行政案件的依法审判。从中一方面可见司法排除干扰、独立审判的艰难,另一方面也让人对”民告官”胜诉率的统计与求得过程,抱有更多忧虑——— 突然升高的”民告官”胜诉率,是否也存在类似的不得已妥协原则?更何况,到底还有多少该走诉讼程序的官民纠纷被挡在法院大门外,新刑诉法施行后会否出现”民告官”案件的爆棚,颇值得进一步观察。

统一的司法制度之下,”民告官”胜诉率为什么会有差异如此大的数据?本应正常的思考路径或许是,政府败诉率高,则当地依法行政的程度不够,有待改进;反之则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较强,政府依法办事从而获得司法认可。但事实上却是很难用这种相对更正常的思路去看待当下的数据,”民告官”胜诉率高低,反倒被视为司法机关排除干扰能力强弱的关键指标。导致上述”更正常的思路”无法奏效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程度与可能性不足。行政诉讼政府胜诉高,可能原因多样,甚至或许也有一些原告理据不足、参与诉讼能力差的原因,但法院判政府败诉的底气不足却一定是最主要的原因所在。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行政诉讼法》修改被寄予了更多期待,借由法律修改从而推动行政诉讼”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多重困境,事实上同时也是政府推动依法行政所必须直面的考验。让”民告官”数据回归数据本来面目,更全面、更详尽地反映它本该反映出的问题、现象,成为衡量政府依法施政的科学指标,乃至让各地司法机关在”民告官”胜诉率上有法律范畴下的某种竞争,最终都有赖司法从制度层面真正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党政权力的被羁束、被驯服。一个纯粹数据问题的求解与复原,牵出的可能是整个司法体制变革的宏大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