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訊║ 加州法律如何規定不當過失致死案賠償損失?

亞凱迪亞市議員鄭博仁律師

【美洲華聯社2月4日帕薩迪納市世事無常,當意外發生導致親人突然離世時,不僅給家庭帶來巨大傷痛和壓力,同時也要面臨不少法律問題。根據加州的“不當過失致死”法案規定,死者在世的家庭成員或遺產繼承人,可以對某人因其不當行為而導致死者死亡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無論其行為是疏忽、魯莽還是蓄意的。前檢察官、現任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亞凱迪亞市市長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就表示,美國《民事訴訟法》第377.60條對其作了相關規定,可以要求行為人支付如下損害賠償金:

• 死者的喪葬費,
• 死者本應賺取的收入,
• 死者所遭受的痛苦、折磨以及毀容,
• 對死者失去陪伴和支持的補償。

這些案件的訴訟理由類似於加州法律“失去經濟來源” (loss of consortium)的規定。該規定適用於配偶或登記的同居伴侶,因某人的不當行為而被剝奪與在世伴侶的陪伴和親密關系的情況。根據美國《民事訴訟法》第 377.60 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訴訟(A wrongful death suit),通常與加州的“幸存者”(“Survival”)訴訟理由相結合。幸存者訴訟是代表受害人,其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財產,以補償受害人(而不是家庭成員)因不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鄭博仁律師提醒民眾,在加州的過失致人死亡訴訟中,不提供懲罰性賠償。 從不法行為者那裡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唯一方法,是通過“幸存者”訴訟。

1. 誰有資格在加州提起過失致人死亡之訴?

加州民事訴訟法典第377.60條允許以下家庭成員(或其個人代表)提起該訴訟:

• 幸存的配偶,
• 同居伴侶
• 子女
• 孫子女(如果死者的子女也已去世),
• 至少 50% 的經濟來源於死者的支持的其他未成年子女(如繼子女),以及
• 根據加州無遺囑繼承法律有權獲得死者財產的任何其他人。

2. 行為人何時承擔死亡責任?

在加州,在世的家庭成員或遺產繼承人可以針對以下任何類型提起過失致人死亡的訴訟:

• 疏忽,
• 重大過失,
• 魯莽或
• 故意的不法行為。
導致死亡的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車禍(包括被酒駕的司機或吸毒駕駛的司機撞到)
• 行人“撞倒”,
• “滑倒”事故,
• 溺水,
• 攻擊和毆打,
• 謀殺或過失殺人,
• 虐待或忽視老人,
• 虐待或忽視兒童,以及
• 醫療事故。

如果其親人在加州被狗咬傷、或因為使用有質量缺陷的產品而導致死亡,即使被告沒有疏忽,繼承人也可以提起“嚴格責任”訴訟。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指出,即使他/她在相關刑事案件中被宣告無罪,也可能會認定該人負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民事責任。

3. 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獲得到哪些損害賠償?

加州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的損害賠償,旨在補償繼承人在死者還活著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預期從死者那裡獲得的經濟支持。和解協議中的損害賠償,通常由行為人一次性全部支付或分期支付。此類補償性損害賠償,可包括經濟損失賠償和非經濟損失賠償,下面將詳細討論這些損害賠償。以下期限中,較短的期限為獲得此類損害賠償的期限:

• 死者在不法行為發生時的預期壽命,或
• 原告在不法行為發生時的預期壽命。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解釋說,預期壽命是由陪審團來決定的事實問題,預期壽命的長短會考慮到包括健康、生活方式和職業等所有的相關因素。

(1)經濟損失賠償

加州法律規定的“經濟損失”可包括(但不限於):

• 死者生前為家庭提供的經濟支持;
• 繼承人本應從死者那裡得到的禮物或利益的損失;
• 喪葬費;
• 死者本應提供的家庭服務的合理價值。

(2)非經濟損失賠償

非經濟損失可包括但不限於對死者的以下損失的賠償:

• 社會關系和陪伴,
• 保護
• 感情
• 道義上的支持,
• 培訓和指導,以及
• 性關系。

自2022年起,原告還可以獲得因死者的疼痛、折磨或毀容而造成的損害賠償。加州過失致死案件的非經濟損失賠償數額沒有固定標准。 陪審團可以根據証據和常識判給任何合理的金額。鄭博仁律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非經濟損失可能不包括繼承人因所愛之人的死亡而造成的悲痛、悲傷或痛苦的金額。

(3)繼承人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嗎?

不能。根據加州法律,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繼承人一般不能獲得懲罰性賠償,除非被告是刑事犯罪—謀殺罪,且被告已被定罪。然而,可以通過提起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幸存者訴訟”,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

4. 與“幸存者訴訟” 有何不同?

根據加州《民事訴訟法》第 377.30 條,過失致人死亡訴訟有時會與所謂的“幸存者訴訟”相結合。過失致人死亡訴訟賠償死者的在世家庭成員的損失,而“幸存者訴訟”則為繼承人代表死者,保護死者的遺產,而提起的訴訟。“幸存者訴訟”可以補償死者的兩種損失:

• 與死亡無關的但死者在死亡之日有權提起的訴訟的索賠,和/或
• 對導致死亡的傷害提出索賠,前提是死者產生這些傷害后,仍然幸存了一段時間(無論多短)。
“幸存者訴訟”很復雜,我們將在另一篇文章中詳細討論。與過失致人死亡訴訟 不同,“幸存者訴訟”可以包括懲罰性賠償金。另外請注意,當這兩種行為源於相同的潛在不法行為時,它們可以並且經常一起受審。
5. 加州過失致人死亡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加州的過失致人死亡的訴訟時效和“幸存者訴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在過失致人死亡訴訟中,起訴責任方的兩年期限從死亡之日累積開始計算。對於生存行動,遺產有兩年的時限可以從以下較晚者開始起訴:
• 受傷日期或
• 死后六個月。

如果您遇到一些具體的法律問題或者法律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出庭律師。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幫助,可以聯絡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或撥打中文專線626.570.8888聯系我們。

== 更多內容,歡迎訂閱鄭博仁律師微信公眾號PaulChengLawGroup,或《律師怎麼說》YouTube頻道 ==

Law Offices of Paul P. Cheng & Associates
Professional Law Corporation – Built on Integrity & Dignity

W: http://PPRCLaw.com
A: 790 E. Colorado Blvd., Suite 260, Pasadena, CA 91101
EN: (888) 356-4937 
CN: (626) 570-8888
F: (888) 213-8196